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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答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4 字体【 】 浏览次数:

近日,我局正式印发《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7185号),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该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下同);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下岗的人员(“双失双下”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城乡低保人员);

(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残疾人员);

(五)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单亲人员);

(六)经工会认定的持有《特困职工证》的人员(特困人员);

(七)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人员(失业1年以上人员);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

(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十)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十一)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军队退役人员)。

其中,优抚对象家庭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新增的两类人员。

二、如何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申请人自行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申请,并填写《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并按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双失双下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结婚证;

2.城乡低保人员:《镇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单亲人员: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5.特困人员:《特困职工证》;

6.失业1年以上人员:由基层人社平台登录就业信息系统查询、确认;

7.被征地农民:由基层人社平台登录就业信息系统查询、确认;

8.“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基层人社平台登录就业信息系统查询、确认;

9.优抚对象:《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10.退役人员:《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

(二)初审。社区(村)人社服务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在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

(三)认定。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请表》和《就业创业证》上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将审核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报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各级就业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就业创业服务?

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服务原则,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以社区(村)人社服务站为服务主体,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以下就业创业服务:

(一)政策推送。社区(村)人社服务站、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要向就业困难人员宣传我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情况向其推送职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创业培训、创业贷款及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

(二)就业援助。社区(村)人社服务站、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要定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走访调查,精准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家庭、身体、技能和就业等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针对个人具体情况,及时为他们提供岗位推荐服务、组织技能培训、帮助落实社保补贴、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

(三)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组织创业培训、协助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推送优秀创业项目等创业扶持服务。

(四)定期回访。对已实现就业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半年内每月由社区(村)人社服务站至少回访1次,及时了解就业情况,并在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卡和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对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五)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为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在就业信息系统作出退出标记,并注明具体原因: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意愿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或经推介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

6.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7.入学、服兵役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注销的;

10.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