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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部门积极实施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6 字体【 】 浏览次数:

为做好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编制内人员核定工作,根据《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镇政办发〔2016234号)有关参保范围的规定,现就《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初审

1.在职编制内人员初审和公示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编制内人员,是指2014101日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或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对改革启动后本单位拟登记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编制内人员进行初审。经初审并公示后,填报《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编制内人员核定名册》(附表1-1,以下简称《在编人员名册》)。

2.退休人员初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指20149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符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对退休人员在职时是否在册在编进行初审,填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核定名册》(附表2-1,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名册》)。

3.汇总上报

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对初审后符合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人员核定汇总表》(附表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关于主管部门审核

在人员核定过程中,各单位不得将无进编手续、相关材料不全的人员按照参保人员汇总上报,否则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核。

1.在职人员审核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在职人员名册》和人员入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退休人员审核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退休人员名册》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在职时是否属于编制内人员和退休手续是否完备。

3.对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编制数、实有人数和退休人数等情况,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机关行政编制和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以及退休人员进行初审、公示和审核,并按要求填写《在职人员名册》、《退休人员名册》和《汇总表》,报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三、关于职能部门复核和会商机制

市管以上干部由各单位负责填报附表1-22-2,报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核定。

对人员核定中的特殊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确定。

四、关于审核依据材料

各用人单位初审和主管部门审核主要依据以下材料:

1.在职人员核定所需资料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到证、派遣证、录用通知书、转业干部安置通知单、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人员调动通知、公开招聘手续等。

2.退休人员核定所需资料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文件和资料;

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410月增加基本退休费审核表和审核名册。

五、关于驻镇部队的核定工作

驻镇部队原已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人员的核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社保征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