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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应该给加班工资还是调休?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4 字体【 】 浏览次数:

我们平时是八小时工作制,上五休二,前段时间突然比较忙,国庆期间单位安排我们1-6号每天上班,本来说会发加班工资,后来说给调休六天,加班工资就不发了,我们当然不愿意,现在连调休都不给了,我们可以投诉单位吗?另外,加班工资具体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和数额进行计算?

您好! 感谢您通过bt365游戏平台发来邮件。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第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另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10月1-3日为国庆假法定节假题,10月4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

综上,您单位安排您10月1-6日进行加班的,则10月1-4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10月5-6日属于休息日加班,单位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若不能补休的,则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两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您按照月工资收入÷21.75天得出您的日工资标准,则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您的加班工资。

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您可以首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单位所属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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