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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2 字体【 】 浏览次数:

我单位有个女员工怀孕七八个月了,单位出于对女员工身体健康的考虑,没有安排她加班,但她认为自己身体能够承受,单位可以给她安排吗?我们协商好等产假的时候给她按月发工资,工资标准具体是怎么确定的,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其他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是不是可以不用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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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第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另外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因此综上,单位不得按照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工作支付工资,生育津贴办理后,生育津贴与工资进行比较,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发放。

对此您仍有疑问的,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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