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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个工伤方面的问题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2 字体【 】 浏览次数:

我同事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他想做工伤认定,单位拖了两个多月没给去做,他能自己去做吗?要带什么材料?单位说他在下班后先去父母家送了趟东西,不算正常的下班途中,单位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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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因您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根据《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 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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