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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解读(参保政策)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9 字体【 】 浏览次数:

(一)参保登记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凡具有本市户籍,非必须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和驻镇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与幼儿园在校学生均应当参加居民医保;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未参加户籍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每年1015日至1215日为一般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期;每年9月至10月为学生参加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期;因退役、外地就学毕业、外出务工回乡等原因,户籍迁入本市,非必须参加职工医保的居民,且在外地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允许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和退伍士兵须在出生或退伍6个月内到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即从出生之日或退伍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或退伍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的,须从出生或退伍之月起补缴居民医保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应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未连续缴费造成医保关系停保或中断参保的,再次登记续保,须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医保费,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变更管理

1、中断保险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途被单位录用的,可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中断手续。

2、险种变更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转入职工医保的,应以转入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补缴的医保费全部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3、恢复保险

当年已经参加居民医保,后被单位录用,缴纳职工医保费后,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职工医保中断的参保人员,可以恢复其居民医保待遇。

4、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跨区域之间变动,应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到转入地办理接续。

5、注销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亲属持其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到社保中心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三)基金筹集与管理

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组成。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女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减半,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参保缴费,财政不予补助,按全额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与财政补助部分之和)。

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待遇的职工子女、在校学生,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医保中心)